基本案情:甲和乙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甲辞职后两年内不能从事相同种类工作,但未约定辞职后竞业限制补偿金,而约定甲在职期间由乙公司发放补偿金。甲乙之间竞业限制协议是不是有效?
对于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看法不一,经查阅有关案例,主要有以下三种看法: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款是预先支付还是根据法律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都不影响此款是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性质。因此,只须用人单位可以证明在劳动者就职期间已经发放了就业限制补偿款,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若无补偿,则劳动者无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在职期间或者辞职后,用人单位均未支付任何竞业限制补偿款,或者虽然于劳动者在职期间发放了所谓的“经济补偿款”,但事实上,该补偿款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出勤率等原因挂钩,实质上是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巧立名目逃避支付补偿款的义务,却借助竞业限制条约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故劳动者不必受竞业限制条约约束。
无论用人单位是不是补偿,都不影响竞业限制条约的效力,劳动者应遵守限制义务,但用人单位超越三个月未支付补偿款的,劳动者可起诉/仲裁需要解除竞业限制义务。解除之前,竞业限制有效,双方有义务履行相应的义务。
所以,不少案件,在看到证据之前,并没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确切答案。特别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发生纠纷时,更没办法下定论。即使发生纠纷,还要依据双方的证据,综合权衡,从有益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拟定诉讼方案,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需要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薪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薪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薪资标准的,根据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是什么原因致使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根据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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