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1、赌博罪的构成(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只风险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总是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风险非常大,应予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未必直接参加赌博。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合及用具,供别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包含两种方法:其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加赌博,以收取场地、用具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直接参加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老虎等赌博机器或者雇用职员与客户赌博。只有“开设赌场”的人,即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经营赌场者才应构成犯罪,普通雇员不是开设赌场的人。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须拥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得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非说行为人必须要取得钱财,只须是为了获得钱财,即便事实上未能取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拥有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2、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不同在于,主观上是不是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是不是具备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可以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紧急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置。 (二)赌博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方法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点在于“骗”,赌博犯罪中总是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不一样的。赌博罪中的欺骗即制造不真实事实,是要引诱别人参加赌博,而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有关司法讲解,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别人参赌骗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需要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 但对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譬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使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他们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由于构成赌博罪需要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需要为共赌者所不预测,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测,而参赌他们毫不知情,则预测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点,应以诈骗罪论处。 (三)赌博罪与打劫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两罪是两个性质不一样的犯罪,不同十分明显,不容易混淆,但对抢赌场的行为怎么样定性问题应视具体状况,不同对待,一种是没参加赌博的人抢赌场,另一种是参加赌博的人,因输了钱而不甘心而抢了赢钱的人。前一种状况,不管行为人是不是冒充民兵或公安职员,只须抢了赌场且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方法进行就应定为打劫罪;假如没采取暴力或胁迫方法进行、数额较大的,可认定为抢夺罪;假如数额较小,则是一般抢夺违法行为,而不可以一概地定为打劫罪,对于后一种状况也应区别对待,对参赌的人没采取暴力、胁迫方法打劫赌资的,由于是发生在抢赌场的当时,可以觉得是赌博行为的继续,是赌博罪行的表现,仍应定为赌博罪。但假如参赌之人使用暴力或胁迫方法打劫别人赌资的,应定为打劫罪,与赌博罪实行并罚。 3、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拟下荷期徒刑、拘役或存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