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无小事,最能体现这一点的就是家事代理权。在夫妻婚姻日常,需要处置的平时事务不少,但假如每件事都由双方一同处置,则会带来不少不便,因此就产生了夫妻相互代理的需要。
民法典家事代理权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平时生活需要而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律师解析:
本条是《民法典》的新增法条,规定了夫妻推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虽然现行有效的《婚姻法》对此没明确规定,但在2001年 12月推行的《婚姻法司法讲解(一)》中对《婚姻法》第十七条做知道释。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置夫妻一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平时生活需要而处置夫妻一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平时生活需要对夫妻一同财产做要紧处置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获得一致建议。别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能以不认可或不了解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新增该条规定将司法讲解上升到法条,是法律位阶的提高,也体现了法治的与时俱进。
该条规定其实可以称之为“夫妻平时家事代理权”,此项权利的行使在日常很常见,小到买一袋盐都可以称之为“夫妻平时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平时生活需要而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对其中一方自主决定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但《民法典》中尚未对“家庭平时生活需要”这一定义进行范围界定,在夫妻一方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纠纷时,可能就会存在争议,而争议的焦点就是是不是是“家庭平时生活所需”。
本条的第二款还新增了夫妻之间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协议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
这一条约最大的闪光点就是:夫妻双方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首要条件下对彼此推行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约定,但,这个约定仅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也是对市场买卖安全的保障,防止夫妻一方以夫妻行为限制约定为由破坏社会秩序,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体现立法的宗旨。
界定家事代理权是《民法典》中的一大闪光点。《民法典》增设了夫妻平时家事代理权,其中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平时生活所需要而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什么是家事代理?
指夫妻因平时家庭事务与第三人发生肯定法律行为时,互相代理的权利,即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限。
代理范围为法律所限定的平时家事范围。所谓平时家事范围,是指夫妻双方及其一同的未成年子女平时一同生活必要的事情,比如:合理范围内的购物、保健、衣食、娱乐、医疗、雇工、同意馈赠等。在此范围内,只须认定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即双方具备夫妻关系),即可认定一方具备家事代理权。
排除范围:1、与一方人身有密切关联的事物(比如:人身保险、损害赔偿);2、具备较大风险且明显具备损害一方权益的行为(比如:不真实债务);3、与不动产或大额动产有关的部分行为(比如:房子土地交易)。代理后果:1、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2、夫妻双方内部约定的对于法律行为的限制(比如:一方不承担责任),仅适用于夫妻双方内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也是家事代理规范的适用非常重要的价值之1、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家事代理权的适用应当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可以任意扩张讲解,在婚姻存续期间行使家事代理权时,应当负有与处置自己事务时相同的注意义务,且仅能在代理权的范围限定之内推行,超越范围则会导致家事代理权的滥用。因滥用家事代理权或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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