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子出租人欲出卖出租房子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公告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出租人履行公告义务后,15日内明确表示购买,不然视为舍弃优先购买权。另外,假如有房子共有人优先购买、出租人将房子出卖给近亲属、第三人善意购买出租房子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等3种状况,承租人无权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利。假如原房主出卖房子时,没在合理期限内公告房子承租人,侵有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倡导原房主对给其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租人不能倡导原房主与新房主签订的房子交易合同无效。神州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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