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负有如实向委托人报告关于订立合同有关事情的义务。有关事情包含相对人的资信状况、生产能力、商品水平、商品数目、商品规格等状况。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居间人要将自己所了解的状况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不可以为了达到获得佣金的一己之私,而向委托人隐瞒真实状况,或者欺骗委托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假如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要紧事实或者提供不真实状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不可以需要支付报酬,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如居间人明知第三人的标的物有缺陷,却故意向委托人隐瞒真实状况,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给委托人导致的损失,由居间人赔偿;若是第三人故意隐瞒标的物有缺陷的状况,居间人确实不知的状况下,则由第三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还有就是居间人与第三人或者一方委托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委托人利益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倡导其与第三人或者他们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同时,既能够需要第三人或者他们当事人,也可以需要居间人对其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某房子中介公司明知委托其出卖房子的甲的房屋有水平缺陷,但甲向该公司许诺,假如该公司可以为其隐瞒真实状况,使该房子能卖一个好价格,甲就在原定佣金的基础上,向该公司多付原定佣金百分之十的佣金。于是该公司向意欲购买该房子的乙作出了该房子水平上乘的保证,使乙与甲签订了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乙可以向甲倡导购房合同无效,同时需要甲和该房子中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