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当事人伤残等级的评定及其有关问题的鉴别是极为要紧的,特别是定残等级的高低及各种补偿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赔偿金额的多少。比如伤残等级、合理休治时间、陪护期限及人数、营养补偿期限、后续治疗成本、治疗用药合理性、损害因果关系等事情。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法定、标准法定,所以有人说交通事故伤残鉴别结论就是资金是有肯定道理的。
那样在处置交通事故伤残鉴别当中,伤者如何选择法医鉴别机构呢?受伤职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别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别。通过交警机关委托鉴别的,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办案的交警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直接委托拥有资格的鉴别机构进行,无须事先公告其他当事人。通过法院委托鉴别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别申请。该申请经人民法院赞同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别机构和鉴别职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提定。交通事故咨询中心指出,在法院诉讼当中,当事人对以上两种渠道获得的初次法医鉴别结论有异议的,均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别或补充鉴别,但申请重新鉴别需要符合有关的法定条件。
针对现在我市交通事故诉讼中法医评残鉴别案件数目多、周期长,与鉴别机构有可选择性,与有些区法院已与公安交警机关打造先鉴别后立案的衔接办案机制。依据这类特征和状况,交通事故咨询中心建议有关当事人,申请法医评残鉴别前应当充分知道鉴别的程序规定,依据具体案情,在专业人士的指导或代理下,选择有利的鉴别渠道和鉴别机构,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