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王某因房子拆迁,急切需要购房搬家。经中介介绍,看中了曹某的房屋,该房是坐落于市中心的一套复式结构的楼房,虽然价格昂贵,但设施齐全,装修完好,可以即时入住。于是,王某看房后,即出货了购房定金5万元,并与曹某签订了房子交易合同。
该合同对房子的主体结构、面积、水平、价格等均作了约定,并约定一周后,王某交清房款,曹某将该房钥匙出货王某,王某帮助曹某办理房子产权过户。合同签订后,王某即开始积极筹款。
然而,就在合同签订的第三天,王某由物业处得知,曹某拆除去房内的3台空调机。此时,王某如何办?答:本案的重点是在合同中没关于房子内在设施的明确约定状况下,合同签订后,曹某拆除空调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了违约。假如构成违约,则王某即可以需要曹某恢复房子原状,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需要曹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拆除空调给王某导致的损失。
在合同没明确约定状况下,怎么分辨合同一方的行为是不是构成违约呢?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诚信,以善良的方法履行其义务,不能滥用权利及避免法律或合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需要当事人除去应履行法律及合同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其次,在法律及合同规概念务内容不清楚或欠缺规定的状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
本案中,双方对标的物的内在设施没明确约定,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曹某应出货标的物内在的设施。王某与曹某的房子交易合同是在王某实地考察了曹某的房子,综合考虑了房子的地方、面积、水平、结构、装修、设施状况后,鉴于房子设施齐全、装修完备,才与曹某签订的。曹某本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按王某看到的房子原状出货房子,不应在合同签订后,拆除房内空调设施。所以,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