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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能否排除债权人对被挂靠企业存款的强制实行?

www.tayibo.com 2024-12-06 债权债务

没资质的实质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这种挂靠模式在建设工程范围较为容易见到。一般,实质施工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会签订“挂靠协议”以约束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明确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用于有关项目的资金支取。那样,在被挂靠企业作为债务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实行其名下银行存款时,挂靠人能否倡导基于挂靠关系排除被挂靠企业债权人对有关款项的强制实行?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对有关问题进行探析。


01、 基本案情


1、东方资产公司与大兴公司、郭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中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实行证书,冻结了大兴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案涉账户。


2、刘生明对冻结该账户内764319.83元提出实行异议,倡导其作为实质施工人,借用被挂靠单位大兴企业的名义开立的涉案账户,专用账户内款项不是大兴企业的自有资金,而是刘生明个人所有。


3、实行法院裁定驳回了刘生明的异议,刘生明向榆林中院提起实行异议之诉,榆林中院经审理觉得,原告刘生明对该款项享有足以排除强制实行的民事权益,遂判决不能实行大兴公司名下的案涉账户。


4、东方资产公司上诉至陕西高院,陕西高院觉得,刘生明与大兴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与关于银行账户作用与功效的约定,仅在刘生明与大兴公司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不可以排除人民法院基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实行,判决撤销榆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刘生明的诉讼请求。


5、刘生明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觉得,刘生明依据其与大兴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对外倡导案涉账户内款项归其所有,但该协议书仅对大兴公司与刘生明具备约束力,该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不可以对抗案涉账户的对姥爷示效力,裁定驳回刘生明的再审申请。


02、 裁判要素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外人刘生明是不是有权基于《协议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对案涉账户资金强制实行的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实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根据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字判断;有价证券由拥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推广托管机构名义持有些,根据该机构登记的实质投资人账户名字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觉得,依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案涉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登记的账户名字为大兴公司。案涉账户内款项系神华神东设施修理中心向大兴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人工薪资和退回刘生明的投标保证金等款项。刘生明依据其与大兴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对外倡导案涉账户内款项归其所有,但该协议书仅对大兴公司与刘生明具备约束力,该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不可以对抗案涉账户的对姥爷示效力,不可以排除人民法院对案涉账户资金强制实行的民事权益。


03 、 案件评析


1、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开立专用账户,挂靠人无权排除被挂靠单位的债权人对专用账户内有关款项的实行。


依据《实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标准判断其是不是系权利人:“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根据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字判断”。这遵循了公示原则和权利外观主义。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基于挂靠协议,对银行账户作用与功效的约定,仅在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形成债的关系,该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不可以对抗案涉账户的对姥爷示效力,不可以排除被挂靠单位的债权人申请对专用账户的强制实行。


但有的法院觉得,能否实行被挂靠企业名下的存款,重点在于认定账户内的资金是不是特定化,与债权形成时间和银行账户开立收款时间何者为先。假如账户内的资金符合“特定化”的需要,那样在实行异议之诉中,实质重于形式,应当认定被挂靠单位名下的有关款项是挂靠人所有。若债权形成于银行账户开设和收款之前,则债权人对银行账户内资金不享有信任利益,挂靠人可以排除被挂靠单位债权人的强制实行。


2、施工挂靠与其他范围挂靠,对挂靠人能否排除强制实行的裁判规则存在差别。


在施工挂靠以外的其他范围,法院并没从被挂靠单位名下账户资金是不是特定化角度认定挂靠人能否排除实行,而是直接适用《实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银行存款的账户名判断权利人。这种差别来自于施工挂靠的特殊性。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工人权益、有效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优先保护实质施工人可以获得工程款。当被挂靠单位名下账户资金可以特定化的状况下,应当认定资金的实质权利人是挂靠人,挂靠人可以排除实行。


04 、结语


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挂靠协议存在被认定无效、挂靠人基于挂靠而存至挂靠单位账户的存款存在被强制实行等多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旦被挂靠单位出现被法院强制实行的情形,即使挂靠人可以通过实行异议程序倡导权利救济,但在该程序中法院一般只进行形式审察,而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之间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一般没办法达到物权公示和权利外观的规范,而需要进行实质审察厘清其中的关系,故挂靠人在没有力的权利外观的状况下,其异议申请一般会被法院驳回。即便进行实行异议之诉程序进行了实质审察,基于挂靠关系的法律认定与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法院一般也很难支持挂靠人对有关货币的权利倡导。因此,实践中挂靠人要知道被挂靠单位的实质经营情况,防止作为实质施工人承担被挂靠单位的义务,面临法律风险。

Tags: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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