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可以冻结的账户种类(大全)
1、金融机构存款筹备金、备付金不能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34条:“被实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筹备金和备付金不能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2、社会保险基金不能冻结、扣划
依据:《关于在审理和实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能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公告》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实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能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准时依法予以纠正。”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能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公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方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备专项资金的性质,不能挪作他用,不可以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实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能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能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应付已审结和实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准时依法予以纠正。”
4 、国库库款不能冻结、扣划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看、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是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赞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法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看、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公告》中查看、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含国库库款。”
5、“工会经费集中户”不能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不是拥有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
“依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含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打造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薪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率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与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率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可以在此帐户开支成本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状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6、信托财产非因法定缘由不能冻结、扣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能强制实行: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受托人处置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需要清偿该债务的;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实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7、 旅游社品质保障金非特定缘由不能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旅游社品质保障金问题的公告》
“人民法院在实行涉及旅游社的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而旅游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实行旅游社品质保障金: 旅游社因自己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水平标准而导致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旅游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规范而导致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旅游社破产后导致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游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以外,不能实行旅游社品质保障金。同时,实行涉及旅游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能从旅游行政部门行政经费帐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
8、 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己债务不能冻结、扣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投资基金法》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能对基金财产强制实行。”
9、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可冻结不能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手段问题的规定》
10、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能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实行和金融机构帮助实行的公告》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手段,但不能扣划。假如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依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手段。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手段。”
11、信用卡账户不适合冻结、扣划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帮助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款项有关问题的批复》
信用卡账户不同于其他存款账户,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不可以立刻停止持卡人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消费性活动,反而会导致银行垫付资金。因此,不适合对信用卡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手段。
12、 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能冻结、扣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手段应当解除,实行程序应当暂停。”
13、政府财政经费账户:不能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实行手段,但可以实行政府财政经费以外账户内的存款。
依据:《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有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注解[2001]8号)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能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汽车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实行手段。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实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可以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假如开办单位无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实行。
14、空难死亡赔偿金: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不应作为死者的财产进行实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置的复函》民一他字第26号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回话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适合认定为遗产。
15.党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实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公告》(法〔2005〕209号)
“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一个党员按月薪资比率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是企业的责任财产。因此,在企业作为被实行人时,人民法院不能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能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实行中,假如申请实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实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实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是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16、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限于“特种存款”不可以被冻结或扣划。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看、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公告》(银发〔1993〕356号)
第五条 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帐户的存款,原则上不采取冻结或扣划等项诉讼保证手段。但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余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
17、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基金:不能实行被实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方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方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公告》(法发〔2000〕4号)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实行案件时,不能实行被实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第三条 假如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它他款项打入封闭贷款结算专户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就所打入的款项采取实行手段。
18、期货交易平台会员的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顾客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
第四条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顾客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顾客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需要通过期货交易平台、期货公司查看、冻结、划拨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期货交易平台、期货公司应当予以帮助。应当帮助而拒不帮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办理。
19、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会员分级结算规范的期货交易平台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
第五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规范的期货交易平台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结算会员以下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非结算会员向结算会员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20、结算担保金:实行会员分级结算规范的期货交易平台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期货交易平台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
第七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规范的期货交易平台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期货交易平台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证据证明结算会员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有超越交易平台需要的结算担保金数额部分的,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可以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