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陈某某与杨某商议一同出资购买运输车,后杨某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法出资购买案涉汽车挂靠在某公司经营。后杨某中途退出合作,汽车由陈某某一方经营,但陈某某未能一次性退还杨某汽车出资款,双方遂商议将出资款转为借款,由陈某某经营案涉汽车,继受案涉买车款并出具借条。后因陈某某未支付完毕借条剩余款项,杨某依据借条诉至法院。陈某某与杨某对基础法律关系建议不同,争执不下,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宣城中院审结了该起商事二审案件。
法院判决:一审审理觉得双方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遂判决陈某某归还借款。陈某某不服继而提起上诉,觉得本案实质系拖欠汽车出售款引起的纠纷,本案应该是交易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二审审理觉得,杨某以出具借条的形式终结了双方合作经营关系,重新确定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双方据此形成新的借贷关系。且杨某自愿出具借条,亦是其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据该债权债务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据此,二审驳回了陈某某的上诉请求,并对一审判决予以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