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期不还起诉有人担保可以解除保全吗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一百六十六条之明确规定,解除保全手段的状况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第一是由于保全手段存在过失或错误;第二是因为申请人主动撤销对财产采取的保全手段;第三是当申请人提出的诉讼或其他法律需要被已生效的司法判决所否定并确认;
最后,假如法院经过审察认定确实有必要终止保全手段的话也可以依职权进行处置。关于债权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债务,且其背后有担保人提供支持的问题,这并不是直接致使能否解除保全手段的决定性原因。是不是可以解除保全手段,需要依据具体案情进行剖析,如申请人是不是已经撤销保全申请、保全手段是不是存在过失或错误、诉讼请求是不是已被生效的司法判决所否定等,同时还要考虑是不是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解除保全手段的情形。若债务人已经根据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或者出现了其他法律规定的解除保全手段的情形,那样法院就大概依法做出解除保全的裁决。因此,是不是可以解除保全手段,需要依据每个具体案件的实质状况与法院的综合判断来决定。假如担保人已经切实履行了担保责任,那样这可能可以作为解除保全手段的一个理由,但否能真的达成,还需结合整个案件的详情与法院的最后裁决来加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手段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保全错误的;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人民法院觉得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法推行的保全手段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帮助实行公告书。
2、到期不还起诉冻结信用卡么
在处置各类民事经济争议问题范围,如涉及到因债务问题引发的纠纷,若审判法官担心已判给债权人的款项大概遭到债务人恶意行为导致得到实行异常困难,甚至由此对债权人导致额外损失等风险时,经由债权人的书面申请,法庭可根据法定程序,准许对这种有潜在危险性的债务人财产即时推行保全手段。这其中就包括了用有关技术方法,比如冻结债务人的信用卡账户以防范其试图通过转移资产的方法避免债务责任。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假如债权人为确保自己已获司法裁判所支持的权益得以顺利达成,而判断债务人存在种种迹象显示大概在偿还期限届满时无力偿债,并最后可能采取诸如恶意刷卡消费或不当转移资金等违法方法来逃避债务责任时,债权人为制止此类风险,可以寻求向当事人所在地公正的人民法院提出需要冻结债务人信用卡账户的申请。当法院经过审慎评估,确认这种情况确实是紧迫所需应付之情形,且有必要在法定时效限制内飞速作出裁定时,一经做出保全手段的决定,便应立即展开相应的实行行动。因此,在面临类似负债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的状况时,债权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是有权依法向法院请求采取手段,冻结负债人的信用卡账户,以更好地维护其正当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缘由,使判决很难实行或者导致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依据他们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肯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肯定行为;当事人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手段。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手段,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同意申请后,对状况紧急的,需要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手段的,应当立即开始实行。
3、到期不还起诉能否追诉利息
当被告方未能根据约定的时期如期偿还贷款之际,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中这一范畴内便包括了向原告方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因此,在借款人没办法根据还款约定履行其债务的状况下,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有权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追索,以求得借款本金的全额归还。在此过程中,出借人亦可依法倡导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关于逾期利息的具体数额,应依据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或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手段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据《民诉讲解》第166条,解除保全手段的情形包含:保全错误、申请人撤销、诉讼请求被否、法院认定必要。债权人未还款但有担保人非直接决定原因,需考虑案情如撤销申请、保全错误、判决否定等,并结合法律规定和法院判断。担保人履行责任或成解除理由,但需法院裁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