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达成,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他们给付的少量的货币或者其他替代物。合同中的定金条约通过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起到合同担保用途,可以督促合同双方自觉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定金的出货本身也可以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据。但应该注意的是,合同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定金条约和违约金条约不可以同时适用,一方违约时,他们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按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公告他们。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他们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质出货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越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质出货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他们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约。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导致的损失的,他们可以请求赔偿超越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