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嫖娼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女:假如嫖娼的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少女,那样嫖娼职员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最高处罚是15日拘留和并处五千元罚款。因嫖娼而被处行政处罚只能有行政处罚记录(违法记录),没大家俗称“案底”的刑事记录。
2、嫖娼时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依据前述规定,假如明知嫖娼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即便他们自愿,也构成强奸罪。
3、嫖娼时不了解他们未满十四周岁:嫖娼职员有时候在主观上不是想要嫖娼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加上有些卖淫女身材和相貌比较早熟,很难从外表加以判断年龄。对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拟定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第十九条的规定“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他们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推行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们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推行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们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情况、言谈举止、衣着特点、生活作息规律等察看可能是幼女,而推行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们是幼女。”
综上,嫖娼时未满十四周岁幼女是不是构成强奸罪,应以嫖娼职员是不是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他们是不满十四周岁,假如不了解则不构成强奸罪,应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
4、嫖娼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不发生性关系: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强奸罪使用“插入说”作为定罪的规范,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阴道内为犯罪既遂;而对于奸淫幼女,国内则使用“接触说”,即只须接触到十四岁以下的女生生殖器,即可认定为强奸罪。假如嫖娼幼女,但不发生性关系,只须求该幼女用口、用手或其他辅助工具来达到嫖娼者的性需要,依据公安部在2001年的批复,即便没直接的性接触,上述行为也构成卖淫嫖娼,所以,嫖娼者也会被处以最高15日拘留和并处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谈恋爱且发生性关系:不管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出于卖淫还是正常谈恋爱的状况,而和男士发生性关系,即便是自愿的状况下,该男士假如明知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14周岁以上),也构成强奸罪。但,若是谈恋爱后,该男士需要他的未满十四周岁女朋友用手、用口或其他不接触女人性器官的方法满足他的性欲,因为不是卖淫嫖娼行为,不适合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