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者不正当地借助别人市场成就,为自己谋取商机从而获得角逐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角逐——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诉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角逐纠纷案
经营者将我们的商品和服务嵌入别人软件界面,取代了别人软件的部分界面,其根本目的在于倚赖别人强大用户群,通过贬损别人的软件及服务的方法营销推广、推广我们的软件,从而增加自己市场买卖机会并获得市场角逐优势,本质上是不正当地借助别人市场成就,为自己谋取商机从而获得角逐优势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角逐原则,构成不正当角逐。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典型案例
2.不正当借助别人数据商品获得角逐优势,扰乱网络云数据市场角逐秩序,构成不正当角逐——安徽美景信息科技公司与淘宝(中国)软件公司不正当角逐纠纷案
开发者对数据商品享有角逐性财产权益,同行业角逐者不当借助别人数据商品获得商业利益,是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正常的数据商品经济角逐秩序,损害了数据产品研发者的合法权益,是反不正当角逐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角逐行为。
案号:(2018)浙01民终7312号
审理法院:浙江杭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常识产权案例
3.经营者未承担经营本钱,依托别人巨量的用户资源,争夺用户的注意力,增加自己的市场买卖机会并获得市场角逐优势的,构成不正当角逐——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诉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公司不正当角逐纠纷案
经营者未承担涉案平台经营本钱,依托涉案平台巨量的用户资源,借助营销软件技术来争夺用户的注意力,增加其自己的市场买卖机会并获得市场角逐优势。该行为本质上是不正当地借助别人的市场成就,抢占其用户的注意力,获得自己商业利益,使别人丧失了相应的市场成就,有违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备不正当性。
案号:(2019)粤03民初1914号之二
审理法院:广东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