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王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据和收到现金的确认书,借据载明:今向李某借到现金叁万元整。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2022年8月,王某因交通事故意料之外过世,借款尚未偿还。后李某就王某的欠款向王某家人催要,经多次催要未果后,李某将王某的配偶、子女、爸爸妈妈等五人诉至法院,需要五名被告在继承王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觉得,王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有李某提交的借据、确认书及双方的陈述予以证实,事实了解,王某和李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李某可随时倡导权利。
王某和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某小区房地产一套和机动车辆一辆,是王某、刘某一同所有些财产,应当先将一同所有些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刘某所有,其余的为王某的遗产。刘某等五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王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且未明确表示舍弃继承遗产,应视为同意继承。刘某陈述无遗嘱实行人亦未推选遗产管理人,故刘某等五人作为继承人一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并履行管理人职责,应在管理的王某遗产价值范围内对本案借款承担返还责任。遂判决五名被告在管理王某遗产价值范围内返还原告李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