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本案原被告通过网上交友平台相识并打造恋爱关系,原告比被告年长多大岁数,二人恋爱期间,被告通过各种方法以各种理由向原告“要钱”并承诺偿还,总金额近六万元。二人分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返还,原告无奈,最后诉至聊城东昌府区法院。
02、法院审理原被告之间的转账虽发生在二人恋爱期间,但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中被告均承认转账系借款,并认同借款本金数额,故原、被告之间形成实质的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需要被告还款,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
03、案例解析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方诉至法院需要另一方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诉求并不是均能得到支持,不一样的法律关系也会致使判决结果的差异。
1、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已实质出货。故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需要他们返还款项的案件中,除去转账凭证,还应举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本案中,依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可认定案涉款项系“借款”,二人之间的转账行为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2、赠与
(1)一般赠与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买衣服鞋子、平时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等,应视为一般赠与,一方将财物出货,则不可以需要返还。
(2)附义务的赠与
对于较大金额的财务给付,如买车款、购房款等,因为所涉金额较大,一般系以最后缔结婚姻、一同生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达成,赠与一方则可需要返还。“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原因来确定。
3、不当得利
在恋爱关系打造期间,双方之间的转账总是金额有大有小,数目多且性质复杂,当没办法认定转账行为系赠与还是民间借贷的状况下,因双方恋爱关系的解除,总是将一方在恋爱关系中获得的财物认定为没合法依据获得的财产,即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4、婚约财产
在国内传统婚俗习惯中,男女双方经过恋爱确定彼此心意后,男方总是通过给付女方财物表达与他们缔结婚姻的诚意,通俗来讲,即“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
(三)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5、婚姻诈骗
一方隐瞒甚至虚构事实,假借恋爱名义,以达到非法占有别人财产的目的。当骗取的钱财达到法定数额,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