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赵某向宋某借了5万元并打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并未规定利息,但规定了在2022年12月9近日归还该款项。
可期限过去半年,赵某仍未还款。宋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将它起诉至宝坻法院,需要赵某返还其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支付至借款本金实质返还之日的逾期利息。
赵某认同归还借款本金不认同支付逾期利息那样,宋某关于逾期利息的倡导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低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别不同状况处置: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倡导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倡导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根据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成本,出借人可以选择倡导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成本,也可以一并倡导,但总计超越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
上述规定,借款期限内如若没对利息作出约定,则视为没利息,起诉时也就不可以向借款人倡导利息,但这并不意味着借款人不需要遭到任何惩罚。从逾期还款日起,出借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借款人倡导逾期利息。本案中,宋某与赵某之间没关于利息的约定,故两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视为没利息。但赵某出具的借条中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宋某超出约定的时间没履行还款义务,是一种紧急违约行为,借款人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宋某关于逾期利息的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