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交易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交易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可以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交易的当事人对标的物用费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交易合同》。
1、试用交易合约定试用期限规定是什么样的
1、试用期间是指出卖人提供标的物于买受人试用或检验至买受人认同或拒绝认同标的物的一段时间。试用期间是试用交易合同中的要紧内容。
2、买受人认同是指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届满之前对标的物表示同意并予以购买的意思表示。买受人做此意思表示可以在试用期间届满之时,也可以在试用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买受人认同的意思表示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一旦买受人做出认同的意思表示,并到达出卖人,交易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出卖人应依合同约定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而买受人应依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于出卖人。
3、买受人拒绝买受是指在试用期间内,买受人做出的不购买标的物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买受人拒绝是一种明示的、单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买受人做出拒绝的意思表示,则试用交易不产生交易合同之效力。买受人应当准时返还标的物于出卖人。试用交易约定:试用期间买受人支付用费的,应遵守约定,如无约定,原则上买受人不支付成本。
2、什么是买受人的认同权
1、认同是权利,而非义务
买受人拒绝认同,无须任何理由。
2、认同权是形成权
即便在试用期内,出卖人不再想将标的物出卖给买受人,只须买受人认同,交易合同仍然有效。
3、须在试用期内认同
试用期的长度由双方约定,没约定的,又不可以根据漏洞填补规则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4、认同是不是具备溯及力
对此存在争议,国内通说看法觉得,买受人的认同无溯及力,交易合同自认同时生效,而非溯及自成立时生效。
5、认同行为是单办法律行为,可使用三种方法认同:
明示认同:即买受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法表示认同。
以推定方法认同:即买受人通过推行特定的行为予以认同。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构成认同;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推行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构成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