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讲解》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子出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子交易合同纠纷,根据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质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质联系的地址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用管辖的规定。
依据《民诉法讲解》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含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约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依据《民诉法讲解》第三十条 依据管辖协议,起诉时可以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可以确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质联系的地址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