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实践中接触一种特别的案例:房子供应方为数人,但只有其中一人或几人出面与购买方签订定金合同。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到场的部分产权人信誓旦旦地表示,未到场的产权人完全赞同供应策略。为了表示我们的诚意,有的人甚至写下承诺书并表示自己是被授权的,只不过没公证委托手续而已!
因为到场的人也是产权人之一,且与缺席的产权人为亲属关系。所以一般情况下,购买方会相信他们并签订购房定金合同,并支付定金。然而,这里存在一种潜在的买卖风险,即假如在正式交易合同签订前,遇见房价上涨,或有出价更高的用户出现时,未到场的权利人极可能跳出来倡导合同无效。而此时,没任何直接的证据表明未到场的权利人有授权行为!
在这种状况下,假如购买方到法院需要供应方双倍返还定金,有巨大的风险。缘由是,定金合同作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是为了保证主合同(即确定交易关系的合同)的履行而签订的,假如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当然无效。而因为产权人未全部签字,交易关系并未成立,主合同确实是无效的,定金合同自然就无效了!实践中,购买方没办法得到赔偿的状况,不在少数。
那样,购买方真的毫无方法了吗?非也。
祝*龙律师觉得,在特殊条件下的定金合同,应做特殊的处置,以确保其有效,才是上策。既然产权人未全部到场,确定交易关系的主合同效力就处于待定状况。所以,定金合同不应该仅仅用于担保该主合同的履行。而其次,既然到场的产权人表示是被授权的,并筹备取走定金,则该定金就应该担保其承诺的真实性,并为其不真实承诺负责。由于只有如此,到场签字的人才能单独受定金关系的约束,才不会让定金有哪些用途落空。通常情况下的约定为:本合同签字的产权人郑重承诺本次买卖已得到其他任何产权人的授权,本合同的定金除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外,还担保已签字产权人承诺的真实性,即如因其他产权人未授权或不认可供应等缘由而致使主合同无效或交易合同未能签订的,则已到场签字的产权人仍应单独承担定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