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国内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59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可以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们因此所遭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获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因不拥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生效要件,而不可以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国内民法典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状况。
1、无效合同的后果是:
当事人因合同所获得的财产,应返还给他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们因此所遭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国内法律关于合同无效后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此规定,国内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无效合同导致的后果不同而不同:无效合同未履行,双方也未因此遭受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已经履行的,双方应将根据合同从他们获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对于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损失,如属一方过错导致,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我们的损失并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依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2.过错与损失承担
过错是指合同的无效有可归因于合同当事人是什么原因。在合同成立后,是不是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可以完全由当事人所决定。对大部分合同来讲,导致无效是什么原因都是可归因于当事人的,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缺陷而导致的无效。但有时,合同也可因当事人以外是什么原因导致无效,如在合同订立后,因国家法律对合同标的进行限制经营而导致的合同无效。只有当事人我们的缘由导致的合同无效,才能基于过错由当事人承担损失。
过错不只包含对于合同无效的过错,还包含对因履行无效合同所导致的损失的过错,当事人不知合同无效而依合同为给付义务,并不必然会导致损失,如导致损失,依合同无效是什么原因由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责任的一方或双方承担损失。假如损失是因为因其他缘由引起的,如对出货的标的物使用方法不对导致损毁,则应由对该损失有直接责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3、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对双方已经依据合同为给付义务的无效合同,双方应当将已经从他们获得的财产返还,这是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不适用这种规定的状况。如:合同他们当事人死亡、解散;合同标的本身的特质使其不可以返还或标的灭失、毁损已被善意第三人获得等。在这类状况下仍然需要返还,只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正常的买卖秩序,有时在事实上也是行不通的。此种状况下,应该根据标的的市场价格计价补偿。
4、无效合同保证人的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应依据具体状况剖析。因合同无效,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是从合同,自应随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依据合同所生的保证义务自然消灭,保证人是不是应承担责任,要看其对合同无效及损失的形成有无过错。
保证人明知合同无效而予以保证的,应承担责任,其责任范围,以被保证人所承担之责任为限。
保证人不知合同无效,如导致合同无效是什么原因其被保证人的原则,那样保证人仍须承担责任;如其被保证人以外的别的人是什么原因,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如保证人在合同中已经声明合同无效自己不承担责任的,也不承担责任。
5、无效合同的抵押
双方为保证合同履行所签订的抵押权协议,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假如抵押物由他们当事人占有,他们当事人可以抵押物抵押我们的请求权,除非另一方可以清偿债权或者根据法律需要返还抵押物。假如抵押物没转移,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债权只能行使请求权,而不可以处分抵押物,也不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