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房”作为产品之一,受市场原因的影响,由交易双方协商进行交易,是买家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用的产品,应当适用《买家权益保护法》。所以,房产纠纷也应当适用《买家权益保护法》。自然,假如在房子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做出了“欺诈行为”,根据第49条,应当根据买家的需要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为买家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者同意服务的成本的一倍。但在实践中出现的房产纠纷案中,不乏有觉得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有欺诈行为而需要双倍赔付者,但胜诉的却寥寥无几,其缘由就是对产品房交易中的“欺诈行为”的理解存在问题。对于一般产品而言,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不是构成欺诈,看其是不是符合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的方法。依据《买家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买家行为处罚方法》的规定,对欺诈买家行为的认定,应当使用客观办法,即依据经营者在提供产品时所使用的方法来加以判断,并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等。
2、行为的后果。制定《买家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目的是遏制经营欺诈和维护市场秩序,所以,行为的社会风险性是推行这种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需要有实质的损失或损害发生。依此法精神,只须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买家,就能被认定为欺诈。3、行为的主观方面。欺诈,是指掩盖事实真相、误导买家上当被骗的行为,但在《欺诈买家行为处罚方法》中规定了五种状况下经营者“不可以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买家而推行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买家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例外状况。对于产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产品而言,因为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征,不可以简单地照搬以上几个原因而随便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需要其双倍赔偿。那样,什么行为可以认定为产品房交易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买家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状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子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子销售的;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子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3、普通的合格房子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4、销售明知不可以进入房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子的;5、虚标最底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7、采取雇佣别人等方法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借助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产品房做不可达成的不真实宣传的。假如开发商在销售产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状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买家权益保护法》第49条需要其双倍赔付。**日报 文/北京新起点律师事务所 许*强神州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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