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事故损害发生将来,不问加害人有无过失,只须加害人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均得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点在于:
第一,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它不问加害人有无过失,均得对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而绝不是以“无过失”作为归责原则。
第二,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条件。在过错责任适用的状况下,过错不止是责任的要件,而且是决定责任的最后要件,即行为人是不是应当承担责任,最后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在无过错责任的状况下,行为人有无责任,不取决于他是不是有过错,而取决于损害结果与其行为及损害对象之间是不是有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故意行为一般作为免责事由。
第三,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国内《民法典》规定:“没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这一规定,无过错责任仅适使用方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状况。无过错责任法定化是什么原因在于,此种责任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于普通的法律责任,在法无明文规定时,给加害人施加此种责任是苛刻的、不公平的,且会妨碍整个侵权规范的职能的发挥。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依据主要有:
一是报偿理论,即“哪个享受利益哪个承担风险”的原则。如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驾驶员在享受机动车辆带来的便捷快捷的同时,自然应由他们承担因机动车辆运行所带来的风险。
二是危险控制理论,即“哪个可以控制、降低危险哪个承担责任”的原则。驾驶员在上路之前受过专业的练习,对于道路交通规则也很了解,因此,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驾驶员可以最好地控制危险,可以尽量防止危险;使其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促进其小心驾驶,尽量防止危险,尽量降低损害。
三是危险分担理论,即“利益均衡说”。道路交通事故是随着现代文明的风险,应由享受现代文明的全体社会成员分担其所导致的损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常常被撞伤或撞死,而肇事者一般不会有人身损害,此时需要肇事者分担一些经济上的损失仍不失公允。无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均衡整个社会利益、调整双方冲突、让优者承担责任、合理分配损失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它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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