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www.nbh0.com 2024-08-12 法律综合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事故损害发生将来,不问加害人有无过失,只须加害人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均得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点在于:

第一,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它不问加害人有无过失,均得对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而绝不是以“无过失”作为归责原则。

第二,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条件。在过错责任适用的状况下,过错不止是责任的要件,而且是决定责任的最后要件,即行为人是不是应当承担责任,最后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在无过错责任的状况下,行为人有无责任,不取决于他是不是有过错,而取决于损害结果与其行为及损害对象之间是不是有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故意行为一般作为免责事由。

第三,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国内《民法典》规定:“没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这一规定,无过错责任仅适使用方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状况。无过错责任法定化是什么原因在于,此种责任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于普通的法律责任,在法无明文规定时,给加害人施加此种责任是苛刻的、不公平的,且会妨碍整个侵权规范的职能的发挥。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依据主要有:

一是报偿理论,即“哪个享受利益哪个承担风险”的原则。如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驾驶员在享受机动车辆带来的便捷快捷的同时,自然应由他们承担因机动车辆运行所带来的风险。

二是危险控制理论,即“哪个可以控制、降低危险哪个承担责任”的原则。驾驶员在上路之前受过专业的练习,对于道路交通规则也很了解,因此,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驾驶员可以最好地控制危险,可以尽量防止危险;使其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促进其小心驾驶,尽量防止危险,尽量降低损害。

三是危险分担理论,即“利益均衡说”。道路交通事故是随着现代文明的风险,应由享受现代文明的全体社会成员分担其所导致的损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常常被撞伤或撞死,而肇事者一般不会有人身损害,此时需要肇事者分担一些经济上的损失仍不失公允。无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均衡整个社会利益、调整双方冲突、让优者承担责任、合理分配损失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它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

假如你的问题比较复杂,大家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Tags: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承担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