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十条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在倡导误工费,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一方面需要提供误工时间的证明.误工费一般由两个时间段组成,即住院期间和出院将来.院期间的误工费由患者的出院证来证明,由于出院证上都有入院时间和出院时间,这段时间的天数即为住院期的误工费;
出院将来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也要看有没医院的证明,比如医好关于患者需要继续休息及休息时间的建议,假如构成伤残,即可计算到定残前一天.假如既没伤残鉴别结论,又没医院的建议,则出院后的误工时间,由法院酌情认定.其次需要向法院提供降低收入的证明.原告单位假如财务规范建全,有薪资单的话,最好提供前三个月的薪资单,按薪资条上标准计算出前三个月平均薪资,然后按该标准向被告倡导;
假如原告单位不可以提供薪资条,可以由单位开具证明,盖单位财务章,注意应注明是原告因交通事故不可以到单位上班,依据本单位财务规范扣发原告的薪资收入;假如原告系个体老板,则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前三个月平均收入证明.假如以上证明均举证困难,则不需要举证,直接根据上一年度平均薪资计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