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根据医疗事故对病人导致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成本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含原发病医疗成本。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根据基本医疗成本支付。
误工费:病人有固定收入的,根据本人因误工降低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薪资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医疗事故发生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薪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陪护费:病人住院地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薪资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依据伤残等级,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低于15年;70周岁以上的,低于5年。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助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根据普及型器具的成本计算。
丧葬费: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生活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质扶养且没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根据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低于15年;70周岁以上的,低于5年。
交通费:根据病人实质必需的交通成本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导致病人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低于6年;导致病人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低于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置的病人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成本的人数低于2人。
医疗事故导致病人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病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成本的人数低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