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为了让自己承担相对较少的责任或者限制他们的责任,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想在合同中增添一些免责条约来达成目的,如货物外出,恕不退换就是容易见到免责条约。但并非合同中想如何约定免责条约都是可以的,一些免责条约是无效的。
免责条约依据不一样的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约,譬如,只能提供指定企业的货物或者赔偿责任低于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譬如,钱已离柜,概不负责。在通常情况下,免责条约的有效条件比限制责任条约愈加的严格,但总的来讲都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需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是当事人意志自由的体现,假如非意思真实的表示,是由一方强加到另一方当事人,合同就没自由可言了。
2、需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赞同。双方的意思表示通过协商后才能确定,假如一方当事人都不同意免责条约,是没办法订立合同的。
3、需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免责条约要能保障合同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免受损害,不然是无效。
4、需要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这是免责条约的主要功能,假如不可以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加重甚至是剥夺一方当事人的权益的,是无效。
5、需要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约,其提供者需要尽说明义务。格式合同的免责条约一般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对内容事先不知,有些即便是了解了也不知道是表达的意思是,因此提供者需要做说明。
第二,订立合同中的免责条约是下列的状况应当认定为无效:
1、显失公平的无效。
2、以各种方法、方法订立的免责条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约未向他们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导致他们人身伤害的条约无效。
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别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约无效。
最后,免责条约的效力在实践中视不一样的状况进行确定,在签订合同中有免责条约的时候应当多加注意,涉及利益较大的,建议让律师帮忙审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