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转化型民间借贷案件时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对调解、和解和清算的区别届定调解,是指第三者(调解人)依据肯定的社会规范(包含习惯、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交流信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成纠纷主体之间相互妥协和谅解而形成解决纠纷的合意。实践中,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主要有人民调解协议、法院调解书、仲裁调解书等种类。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双方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法和平地解决纠纷,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置方法。和解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其性质实质上是契约,主要分为诉讼和解与诉讼外和解两大类。本案中,刘某与孙某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即为通过诉讼外和解方法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清算,从广义上讲,是当事人依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终结某种法律关系,而对业务、财产或者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清算包含了法律主体进行的清算和对某一事情进行的清算。前者主要包含对公司等法人或其他非法人进行的破产清算或者非破产清算(如公司解散清算);后者则主如果针对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进行的清算,如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之间就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确定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的“清算”主要指后者。
(二)审察当事人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因有些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的假象试图达成非法目的,具备非常强的欺骗性,这类案件表象纷繁复杂,给法院查清事实进而准确定性带来非常大困难程度。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打击非法借贷,防范不真实诉讼,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日益严格。对于普通民间借贷例外情形的转化型民间借贷纠纷,则应当持更为严格小心与客观的原则。对于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来讲,包含调解协议、和解协议、还款协议等,应当明确因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事实,在排除原、被告双方可能通过伪造债权债务关系并借用民间借贷诉讼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第三人权益后,才可进一步审察双方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的有效性。
(三)审察当事人对转化为借贷关系的合意法律并不禁止将它他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人民法院自然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变更债权债务关系不可以一概予以否定,但应当进行肯定限定,即只有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关系协议时,才应当根据转化型民间借贷进行审理。比如,双方当事人原来的法律关系是交易,结算货款尾款时,将尾款作为借贷处置打了欠条,这个时候的法律关系仍是交易关系,不应根据借贷关系处置。但,假如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协议,虽然也有基础法律关系和民间借贷关系有什么区别,但出于对当事人处分权利的尊重,则可按转化型民间借贷进行审理。因此,对当事人而言,应当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基础上,通过书面协议的方法,将债权债务的转化关系明确约定,以防止权益的受损。本案中,原、被告达成的书面《和解协议》中载明了双方债权债务系由被告挪用经营款产生,协议中亦明确双方一致赞同将前述挪用款项转为借款,即拥有了双方一致赞同将基础关系债权转化为借贷关系债权的意思表示。在此种状况下法院可以遵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对案件作出裁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方位履行我们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买卖习惯履行公告、帮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防止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中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手段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