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陈某某结伙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二人与其各自同居女朋友一同租住在东莞虎门镇某小区。经查,2015年2月至3月,刘某向别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479.4克,陈某某先后两次向林某某(另案处置,已判刑)贩卖甲基苯丙胺共16千克。同年3月17日,刘某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藏于租住小区地下停车点一越野车内,期间陈某某到高速公路出口处望风,公安机关从车内查获仿六四式手枪2支(经鉴别是枪支)、子弹2发(经鉴别是弹药)、甲基苯丙胺15.3千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人刘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并罚。被告人刘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数目大,社会风险紧急,且均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实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