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1:被告人潜逃境外,先以信件投案,在回国入境时被抓获应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觉得,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唐金国犯罪后潜逃至海外,并长期滞留在海外,国内司法机关很难将它缉拿归案,后在其妻的劝导下,主动给福清市公安局发信表明自己想自首,证实其在主观上具备自动投案的自愿性;从客观方面来肴,在公安机关追捕唐金国期间,唐金国完全可以在海外长期居住,但其舍弃了在海外滞留不归的机会,在向公安机关表明自首的意愿后,自动返回国内。其行为已经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有投案的自动性,客观上已经推行了投案的行为,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自首条件,应当认定其具备自首情节。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讲解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唐金国非法经营案。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置自首和立功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