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置自首和立功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五条规定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别人犯罪行为,包含一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一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要紧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别人犯罪活动;帮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含同案犯);具备其他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认定为自首。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期》第059号,庄保金打劫案。
裁判要旨2:
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即主动到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我们的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5期》第354号,王春明偷窃案。
裁判要旨3:
在一般性排查看问中如实交代罪行的,可认定为自首。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讲解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赵渭明故意杀人案。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置自首和立功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