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售和债务承担有什么区别在哪
债权出售和债务承担在合同法的范围中是两个不一样的定义,其不同主要体目前出售的主体和成效上。
1.债权出售是指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而不改变原合同的内容。
这意味着,在债权出售后,新的债权人将取代或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移”,则是指因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共识或者依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由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3.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将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原债务人因此免除相应的债务义务。
债权出售的核心在于债权的转移,而债务承担的核心在于债务的转移。
债权出售一般需要公告债务人,而债务承担则需要获得债权人的赞同或依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进行。
2、债权出售的概念及条件
找法网提醒,债权出售,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出售中,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
1.在民法典中,这被叫做合同权利出售。债权出售的条件包含:
债权是在合同中明确的、确实有效的债权。
债权让与不改变原合同的内容。
债权的让与人与债权的受叫人应达成共识。
债权应具备可让性。
债权让与时,出售人应尽公告义务,未尽公告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出售权利的,应当公告债务人。未经公告,该出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进一步强调了债权出售中公告义务的重要程度。
债务承担的概念及法律效力
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移”,是债的移转的一种形式。它因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共识或者依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而由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1.广义的债务承担包含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承担债务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一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两种,前者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后者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一般意义上的债务承担仅指前一种状况,即狭义的债务承担。
2.在狭义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通过协议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人因此免除承担债务的义务。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为:
承担人(即为新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所承担的债务。
承担人获得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与原从是债权的权利不因债务的转移而丧失。
3.国内《民法典》规定,合同之债的一方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出售给第三人的,应当获得合同另一方的赞同,并不能牟利。这进一步规范了债务承担的行为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