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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权力的权限划分

www.jiaxuemao.com 2025-02-17 刑事辩护

国内《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实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实行。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是不一样的,具备肯定的分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具备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觉得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察批准,它无权自行逮捕。无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机关实行。国内法律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合适合,互相制约原则。

Tags: 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 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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