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实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实行。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是不一样的,具备肯定的分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具备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觉得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察批准,它无权自行逮捕。无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机关实行。国内法律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合适合,互相制约原则。
神州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一人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为普通公司,原股东可否免责?
猜你喜欢
- 02-12 任何公民都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直接扭送到司法机关吗?
- 02-12 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 02-11 什么犯罪嫌疑人可以先行拘留?
- 02-11 书证,物证等证据的证明效力怎么样
- 02-10 刑事案件最早何时可以委托律师
- 02-10 办案职员应当自行回避情形
- 02-10 逮捕后羁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 热点排行
- 热门推荐
- 热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