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职员,包含人民法院的审判职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职员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职员,只须有下列状况中的任何一种,应当自行回避,而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需要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这样的情况主如果指审判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本人就是本案的当事人,包含是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或者是这类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其中包含是他们的老公、老婆、爸爸妈妈、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的。有这样的情况的案件显然是不可以再由他们办理。作为案件的办案职员,同时又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无论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其公正性都将会遭到怀疑,同样也不会叫人信服。因此,法律需要他们自行回避。另外,案件的其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需要他们回避。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这样的情况主如果指,办案职员及其近亲属虽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案件本身与他们有利害关系,对案件的处置,或许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他们的利益,如此也会干扰他们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公正地办理案件。因此,他们也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需要他们回避。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别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由于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证人为本案提供过证言,鉴别人为本案提供过鉴别结论,假如他们继续办理此案,容易受他们当初提供的证言、鉴别结论的影响,不利于全方位、公正地审理案件,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性也会在一定量上遭到影响。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是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的身份而参加诉讼活动的,一般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他们假如作为办案职员继续办案,将容易产生主观片面的认识,会使案件的公正审理遭到影响。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办案职员也应当自行回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置案件的。这里所讲的其他关系,大家可以理解为诸如朋友关系、上下级关系,还有像老同事、老战友等方面的关系。另外可能还有与当事人有过恩怨或者与当事人有借贷关系等。因为办案职员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如此或那样的关系,都大概受主观意识的影响和支配,从而进一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法律需要他们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假如知情的,也有权需要他们回避。
除去上述状况外,法律还明确规定,审判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不能同意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物,不能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假如审判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违反了上述规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需要他们回避。由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总是表目前整个审理过程的公开进行,不允许有幕后买卖。假如审判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私下同意了一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物,或者违反规定在不应当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时候,会见了一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那样对另外一方当事人显然就不公平。就会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影响。所以,一方面,办案职员有上述行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譬如要遭到行政纪律处分。假如构成纳贿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办案职员应当回避,不可以再办理此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假如发现办案职员有上述行为的,有权需要他们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