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手段。其中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收押的强制手段。取保候审是指以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形式担保被取保候审人随传随到,候审不误的一种强制手段。监视居住是指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不能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手段。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主要适用于以下状况:
1.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涉嫌的犯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逮捕。同时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应当逮捕,但患有紧急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不逮捕,而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段。应当指出的是,法律规定对这类人可以不逮捕,而不是应当不逮捕,司法机关要依据具体状况来决定。对有的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管患有紧急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假如不逮捕可能具备非常大的社会危险性,也可以予以逮捕。
4.侦查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发现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时,为了既有益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有益于司法机关与犯罪作斗争,对如此的人可以不逮捕,而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