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当庭忽然翻供或者不认罪的,律师还能否继续做有罪辩护吗?
被告人在开庭前假如认可了律师的有罪辩护思路,当庭却忽然拒不认罪的,律师是无论怎么样也不可以继续做有罪辩护的。不然,律师就没办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更背离了律师应尽的忠诚义务。这是由于,与被告人忽然认罪的情形不同,被告人一旦忽然不认罪,就等于否定了原来与律师达成的有罪辩护之共识,而重新开始行使无罪辩护权。律师倘若不与被告人交流,而以所谓的“独立辩护”为由,继续向法庭做有罪辩护,那样,这就导致律师的有罪辩护抵消了被告人无罪辩护的结果。在被告人是不是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律师站在检察官的立场上,与我们的委托人发生直接的对立和冲突,这难道不是对委托人利益的紧急背离吗?这难道不是变相出卖委托人利益的举动吗?
司法实践中屡有一些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在被告人不认罪的状况下而从事有罪辩护活动的情形。这类律师作此选择确实事出有因,他们毕竟不是被告人委托的律师,而是经司法机关指定而参与诉讼过程的律师,也没获得被告人的诉讼成本。但即使这样,律师也应忠诚于被告人的利益,而不可以从事也不利于甚至有害于被告人的诉讼行动,不然,被告人也是有权拒绝如此的“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至于那些通过被告人的聘请而参与诉讼活动的律师,就更没理由作此不明智之选了。
面对被告人当庭忽然不认罪的状况,律师同样应当申请法庭进行短暂休庭,与被告人进行协商和交流。律师应当讯问被告人当庭忽然不认罪是什么原因和真实想法,告知如此做的法律后果,提醒他如此不认罪不只很难说服法庭作出无罪判决,反而会致使量刑辩护机会的丧失。经过如此的善意提醒和告诫,倘若被告人改变主意,并赞同律师继续做有罪辩护的,律师当然可以继续做有罪辩护;倘若被告人固执己见,继续选择不认罪,并明确反对律师继续做有罪辩护的,那样,律师只能要么改变我们的辩护思路,要么退出案件的辩护工作。最不负责任的做法就是不理会被告人的反对,若无其事地继续坚持有罪辩护的立场。这是对被告人利益的最大蔑视,既不会得到被告人的尊重和信赖,也背离了基本的职业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