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被告人口供没其他证据能否定案?证据充分没被告人口供能否定案?
只有被告人口供,没其他证据是不可以定案的。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口供是证据类型之一,对侦破案件,查证犯罪,抓获犯罪分子具备要紧有哪些用途。但作为证据,它所反映的案件状况需要是客观全方位的,而不是片面的。它包含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无罪的事实、罪重的事实、罪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告的地方,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大概被判处刑罚。因此,在提供证据时,非常自然地会考虑假如我作出如此的口供,对我是不是有利,法院将对我处哪种刑罚。如此就大概避重就轻,或者提供掺有不真实成份的口供,甚至完全是不真实的口供。实践中,也有些被告人,出于哥们儿义气,替别人顶罪等。在案件的讯问中,有些司法员工刑讯逼供、诱供等行为都大概迫使被告人提供不真实的口供。其次,被告人的口供是被告人自己说的,假如没其他的证据印证,那样,被告人今天如此说,明天那样说,在公安、检察机关说一套,到法院一看要对自己判处刑罚又推翻了,否认了,如此使证据一直处于不确定状况,只须被告一翻供,案件就要重新审理,很被动。因此,只有被告人口供,没其他证据印证,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对其处以刑罚,也就是只有被告人口供,没其他证据不可以定案。即便是定罪免刑也不能。
那样,证据确实充分,没被告人口供能否定案呢?答案是一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有七种,它们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别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没被告人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这类证据相互吻合,经过法庭质证是确实可信的,就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如一个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其本人否认杀过人。但当时有人在现场亲眼看见其手持尖刀正在行凶,并且现场也留下了他的脚印,作案工具尖刀上也留有他的指纹,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也证明其有作案的时间、动机。人证、物证具在,无论其是不是承认杀过人,都可以认定其有罪并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