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不能进行什么行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能干扰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里说的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别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此外,这类证据还应该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即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是有罪,罪重、罪轻等案件事实问题具备证明意义的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这类证据,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至于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目的和动机可能各种各样,有些是为了虚荣,以显示自己非常有辩护能力,有些可能与犯罪分子有勾结,为了谋取肯定利益,等等。刑事诉讼中的串供,主如果指在一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为了编造不真实的事实,或者隐藏犯罪证据,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相互交换、传递供述状况,或者相互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以应对司法机关的行为。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显然是紧急违背法律职责、破坏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活动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2.不能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个要紧证据类型,证人能否客观反映自己所知的真实状况,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是十分要紧的,这就需要证人作证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掺杂个人好恶和推断,并且前后应当一致,不出现自相矛盾。在有些状况下,证人作证因记忆不清,或许会出现前后作证内容不同或矛盾的状况,有些后一次作证对前一次作证会作一些改变或修正,这是正常状况。但假如明知不符合事实或故意编造不真实内容去改变原来符合事实的证言,是法律不允许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用威胁、引诱方法以使证人改变原先所作的符合事实的证言作了禁止性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这里应注意的是,只有故意以不真实的内容去改变原先符合事实的证言,才是法律规定的这样的情况,假如改变后的证言是符合事实的,则说明原先的证言存在问题,不是法律规定的这样的情况。
3.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辩护人除不能有以上两项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外,可能还会有其他一些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状况,譬如辩护人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哄闹法庭,紧急扰乱了法庭秩序,用非法的办法调查取证,等等,都是辩护人不能进行的行为。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有上述几类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就是说对上述几种行为,法律规定了什么责任,就应当追究什么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也才能体现出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约束力。在修改刑法时,为了体现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刑法规定了几种涉及辩护人的犯罪行为。
总之,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一方面应当充分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其次又要坚持严守事实和法律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才能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