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其中“预备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事先筹备工具、创造犯罪条件;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依据法律规定,拘留的实行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实行的,但,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拘留,实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被拘留人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假如采取拘留手段的,实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神州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 上一篇:
- 下一篇: 辨证审察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猜你喜欢
- 02-11 书证,物证等证据的证明效力怎么样
- 02-10 刑事案件最早何时可以委托律师
- 02-10 办案职员应当自行回避情形
- 02-10 逮捕后羁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 02-08 一般拘留调查最长多久
- 02-05 强制实行还完钱如何结案
- 01-27 拘留出来需要接吗
- 热点排行
- 热门推荐
- 热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