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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什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剖析

www.lubnke.com 2025-02-15 合同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什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剖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农村土地,并出货肯定收益的协议。下面记者带你知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有关法律常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 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 违反了不能收回、调整承包地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剖析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州区永乐店镇鲁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1998年1月 1日,被告李某与原北京通州区永乐店农场鲁城农工商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李某承包合作社粮田及菜田共计14.02亩,税金及农业税附加、农林特产税由乙方(李某)负担。合同期30年,交款日期为当年7月 30近日交400元,12月30近日交403元。合同同时约定:乙方不按期交纳承包款,超越30天的自动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合作社)书面公告乙方,自2000年 1月 l日开始,被告李某未交纳土地承包费。200l年1月起,原告村委会将土地承包费调整为每亩50元,其交款日期不变。2001年7月,原告村委会用广播的形式公告被告李某交纳尚欠的土地承包成本,但被告李某仍未履行义务。另查,原合作社于2000年9月撤销,原合作社的债权债务由村委会负责。

  二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200l年1月11日北京通县小务乡鲁城村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载明,因天旱无雨导致减产等缘由,将2000年的承包费减为每亩30元,并盖有“北京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公章。虽然2000年4月21日“北京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已变更为“通州区永乐店镇鲁城村村民委员会”,但2000年12月20日的村民代表证上盖有“北京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村委会原保管公章的鲁长亮也出庭作证,证明2001年1月11日时旧章并未上交,新、旧章同时用。后李某因与村委会就承包费问题发生争议,双方未实质履行上述村委会决议,李某也未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

  2、法院判决要旨

  原审法院判决要旨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方位履行我们的义务。被告李某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土地承包费,违反了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现村委会需要解除承包合同并需要被告李某给付2000年至200l年土地承包费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某以村委会违反了承包合同中30年承包期限的规定和村委会一直未能收取承包费而拒绝履行合同中约概念务的抗辩事由,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1、解除原北京通州区永乐店农场鲁城农工商合作社与被告李某于一九九八年1月1日签订的永农(粮田)承包合同,被告李某将承包的十四亩零二厘土地退还原告通州区永乐店镇鲁城村村民委员会。2、被告李某给付原告通州区永乐店镇鲁城村村民委员会二OOO年至二00一年土地承包费及农业税一千五百零四元。

  李某提起上诉称

  村委会擅自将承包费提升且未公告上诉人,上诉人没有拒不交纳承包费的状况;村委会未履行公告义务,并未公告上诉人何时何地交承包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村委会赞同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要旨

  李某与村委会所签承包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应属有效。李某应依约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村委会曾决议将2000年承包费减为每亩30元,后李某与村委会为此发生争议,因此,李某未依约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事出有因,并不是无故拒不交纳承包费。村委会称“北京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已经作废,关于降低2000年承包费的村委会决议是无效的,但李某提供的村民代表证上的公章及鲁长亮的证言均证明“北京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并未作废,村委会的此倡导不可以成立。因此,村委会以李某未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土地承包费为由需要解除承包合同,理由不足,二审不予支持。该承包合同应继续履行。鉴于双方对降低承包费问题未能达成最后一致协议,且李某也未向村委会按30元交纳承包费,故应认定双方并未实质履行村委会关于降低承包费的决议,李某应按承包合同约定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据此,一审判决李某给付村委会土地承包费及农业税1504元正确,应于保持;但以李某违约为由,判决解除村委会与李某的承包合同不妥,二审予以改判。综上,根据《中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 1、保持原判第二项;2、撤销原判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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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知识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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