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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涉及很多管理部门,教育、公安、质监等等。越是多头管理越容易致使权限不清,责任不明。针对这一弊病和焦点问题,草案在责任划分上予以较为详细的规定:第一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除此之外,教育部门负责审核校车用申请,查处学校违规行为等。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核校车驾驶员资格,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商品水平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草案还指明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职责,需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一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对于这类职责划分,北师大教育学部教授袁*林表示:“国内各区域之间社会经济进步水平不一,工作重心下移,明晰地方政府责任符合国内国情。在赋予县级政府权责的同时,需要每个部门协同做好工作,思路是非常不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