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微伤量刑标准是什么样的?
致人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涉及到量刑的问题,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受治安处罚。应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面原因用途于人体,导致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量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刑法》规定,故意伤害别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成本。
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没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一般轻微伤可以由公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共识后不再处罚;若调解不成可处罚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拘留或罚款:(1)给予治安处罚,应由县级公安局决定,(2)拘留是5日以上10日以下,假如你是残疾人或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拘留可以是10日以上15日以下。(3)罚款可以是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紧急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4)可以既拘留、又罚款,即并罚。《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别人的,或者故意伤害别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别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别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民事起诉步骤:写好起诉状,带上身份证、有关证据(是他们打的证据、治疗花费的证据等),到法院的立案庭请求立案,然后等到法院公告参加庭审。
2、轻伤和轻微伤有什么区别是什么?
1、轻伤和轻微伤有什么区别
1、轻伤和轻微伤同来自于人身权受伤,虽只有一字之别,但二者因伤害的程度不同,变成了后果及性质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定义。轻伤对受害者伤害的程度及导致的后果比轻微伤重。轻伤主要受《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调整,而轻微伤主要受《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调整。
2、由于调整二者的法律不同,所以轻微伤只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而轻伤的解决范围较复杂,允许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同时需要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3、轻伤需要经法医部门鉴别后才能认定,轻微伤未必要经法医部门鉴别,凭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即可认定。有时法医鉴别上写轻微伤偏重或轻伤偏重。其实轻微伤偏重实质上还是轻微伤,轻伤偏重实质还是轻伤。二者虽然多了偏重两字,但性质上根本上没改变,轻伤偏重在量刑时可适合考虑。
2、解决轻伤及轻微伤的程序、规则
1、轻微伤属民事侵权的一种,在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状况下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民庭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赔偿范围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成本。轻微伤发生后,当事人也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该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过错方治安管理处罚。
2、轻伤害发生后当事人应准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提出控告。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当事人应当申请公安机关出具委托鉴别手续,到法医门诊部鉴别。依据六部委《关于刑诉法推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对于故意伤害(轻伤)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对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取证的案件应当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有两条途径:1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原因,人民检察院觉得不立案的原因不可以成立的应当公告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公告后应当立案;②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并由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案卷。对检察机关支持公诉的轻伤害案件,由受害者本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之诉,赔偿的诉讼请求项目和轻微伤相同。
3、对国家支持公诉的轻伤害案件,依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对被告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对于附带民事部分和轻微伤一样可以适用调解,如调解不成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预防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能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4、对于没向公安机关控告的轻伤害案件,受害者需准时向没利害关系的证人获得书面证据,必要时证人应出庭作证。受害人要保存好伤害后的物证(含照片、诊断证明、出住院单据、车旅费票证等)以备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自诉时之用。并申请有关司法部门委托鉴别机构对伤害状况进行鉴别,即获得轻伤害《法医鉴别》。
3、故意伤害的断定《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别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方法致人重伤导致紧急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别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维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别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我们的身体,一般不觉得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比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推行了非法损害别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别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别人身体的行为需要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别人身体的行为需要已导致了别人人身一定量的损害,才能构本钱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我们的行为会导致损害别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期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我们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导致何种程度的伤害,可能没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导致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质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很明显,比如企图紧急毁容,并已着手推行的行为,因为意志以外是什么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便未导致任何实质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状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备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不同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五)形态故意伤害致轻伤的,没有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导致轻伤结果,而事实上未导致轻伤结果的,不适合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很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因为意志以外是什么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是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推行了伤害行为,导致别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导致重伤的,包括两种状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备轻伤的故意,但过失导致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备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致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需要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主观上需要行为人对死亡没故意,但具备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致使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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