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刑辩护的主要辩护点有什么?
1、被告人是不是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这是一个辩护律师在接案时第一需要注意的问题。譬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精神患者、未遂等。但特别应该注意,由于现行的法庭审理极少有公安机关的人参加,因此公安机关的到案证明也就成了认定自首的重点。另外未成年的问题,由于有的农村是根据阴历上的户口,这个时候认定未成年时应该注意这方面的证据。
2、被告人是不是有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主要有退赔赃款、民事赔偿、悔罪表现、积极坦白罪行、初犯等。
3、伤害类犯罪的被害人是不是有过错。
4、口供是不是有刑讯逼供的情形。
5、证人的证言之间的矛盾点。
6、是不是有必要对鉴别结论进行重新鉴别。
7、书证物证的原始性。
8、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办案程序是不是违法。
2、如何进行死刑辩护?
1、从罪行评价角度说明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
死刑辩护中的罪行评价是指对犯罪的性质,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方法等情节,犯罪的害处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风险等内容进行全方位评价。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死刑只适用于以极其残忍的暴力方法剥夺别人生命或者导致别人紧急残疾的犯罪分子。以此规定为基点死刑辩护律师应当从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评价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让律师辩护的免于适用死刑看法落地有声。
(1)案件起因的评价。评价引发案件是什么原因的意义在于:引发案件是什么原因直接反映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风险性,是律师辩护的要紧内容。因恋
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及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案件的犯罪动机不在恶劣犯罪之列及因被害方有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具备防卫原因的突发性杀人等适用死刑与紧急风险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打劫、绑架等暴力致人伤亡的犯罪案件是不一样的。前者总是事出有因,对象特征;后者则对象不特定,具备很大的社会风险性,前者的主观恶性和人身风险性与后者相比不适用死刑的空间更大。
(2)犯罪方法的评价。犯罪方法是适用死刑的要紧条件之一,反映出被告人的社会风险程度。作案方法极其残忍是指反复折磨被害人,致被害人面目全非,杀人后焚尸、肢解或者碎尸等;犯罪方法残忍是指多次砍刺、击打被害人,在被害人逃跑或者哀求的状况下仍然追杀或者不停止加害行为,杀人后又奸尸或者猥亵尸体等情形;犯罪方法一般是指采取普通方法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对犯罪方法评价的意义在于充分论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社会风险程度,明确免于适用死刑的辩护方向。
(3)犯罪后果的评价。在司法实践的死刑(含死缓)判决中,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的是犯罪后果紧急,导致二人以上死亡或者导致一人死亡一人以上重伤或者轻伤的,是后果极其紧急。犯罪后果极其紧急是适用死刑的要紧条件,也是辩护中应充分展开说明的不适用死刑的原因之一。
2、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评价对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
刑罚的本质并非为惩罚而惩罚,刑罚的威慑用途才是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是刑罚威慑用途的充分体现,不适用死刑辩护应充分说明个体是可以同意改造,其发生案件有着社会缘由和个体缘由,对其不适用死刑不会
在社会上产生抵制情绪,非死刑刑罚可以更好地对社会起到警示用途,不适用死刑也同样能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3、从矛盾解决的角度评价对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
解决矛盾的主要办法是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是量刑的酌定情节,即使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但在不适用死刑刑罚时会被放大,是不适用死刑的要紧条件。
3、死刑辩护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1.被告人的自然状况,如是不是成年,妇女是不是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不是有流产状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不是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怎么样。
3.侦查、审察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不是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别材料的来源,鉴别人是不是具备鉴别资格,鉴别结论及理由是不是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不是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不是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状况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址、动机、目的、方法、后果等是不是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