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起诉建议书范本
《刑诉法》修改后,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等规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状况下,公安机关的《起诉建议书》要作相应的调整,以体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状况。
2018年12月,最高法刑一庭发布了《认罪认罚从宽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对有关文书进行了公布。
起诉建议书
×公(刑)诉字〔20××〕×号
犯罪嫌疑人XXX,......(列明犯罪嫌疑人的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
.......(写明犯罪嫌疑人曾遭到刑事处罚与与本案定罪量刑有关的行政处罚的状况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手段的状况)。
(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XXX,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
犯罪嫌疑人XXX涉嫌XX一案,由XXX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简要写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每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如同意案件、立案时间;具体写明犯罪嫌疑人归案状况)。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概括叙述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含犯罪时间、地址、经过、方法、目的、动机、风险后果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表现,与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点。依据具体案件状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进行叙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别列举证据,包含犯罪事实证据和量刑情节证据。)
上述证据采集证据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写明认罪表现和认罪成效,如犯罪嫌疑人明显悔罪,其供述对于查明主要犯罪事实、起获重点证据的意义,建议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触有《中国刑法》第XX条之规定,涉嫌犯XX罪。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察起诉。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XXXX公安局
(公安局印)
XX年X月X日
附:
1.嫌疑人目前处所。具体包含在押嫌疑人的羁押场合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侦查卷宗X卷X页。
3.犯罪嫌疑人认罪状况记录。
4.随案移交物品。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情。
说 明:
(1)本文书供公安机关办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移送审察起诉时用。
(2)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推行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一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一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一同犯罪中的地位和用途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3)证据部分,应当在起诉建议书中说明证据名字、类型,并概述证明的内容,一般应当分组总结叙写,必要时也可以逐一叙写。
(4)因为认罪表现和认罪成效关系到量刑,起诉建议书在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时要作具体区别,并可以笼统建议司法机关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认罪表现和认罪成效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5)对于一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赞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规范,起诉建议书中应写明赞同适用该规范犯罪嫌疑人的名字。
2、起诉建议书是不是是“国家秘密”?
问这个问题有意思吗?
王某某一案中,公安机关已经将起诉建议书标上“秘密”的字样,绝对是国家秘密呀,难道还有错?
事实上,还真有问题。
《中国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情”是国家秘密。
《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破案但公开会导致不好的影响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不是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情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能擅自扩散。
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第二十二条也只不过规定:“受理审察批捕、起诉、抗诉案件移送的案卷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
阅卷笔录、补充侦查材料、答辩提纲、检察委员会和集体讨论记录等应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能向无关职员提供。在审察办理阶段,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案件审察结束后,按规定移送。”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刑事诉讼中的国家秘密,只限于刑事案件尚未侦查完毕时的秘密事情。对于已经破案或者侦查终结的案件中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有关的法律规定均没规定为国家秘密,更没密级的规定。最多是“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能擅自扩散”的材料。
这么说来,起诉建议书作为侦查终结的诉讼文书,一般不是国家秘密的范畴。(至于王某某案的起诉建议书是如何标上“秘密”字样,其标示是不是合法等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
3、假如是国家秘密,哪种状况下可以追究泄密人的刑事责任?
《国家秘密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与是国家秘密的设施、商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不是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了解范围变更的,应当准时书面公告了解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职员。
所以,假如需要律师承担起保密的责任,提供材料的机关需要要做到以下几件事:
一是对文件作出国家秘密的标示;
二是需要明确告诉律师国家秘密的密级。
不然,律师可以以《国家秘密法》的第十七条第二款,即“不是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为由,可以觉得有关的证据材料不是国家秘密。因主观上不明知为国家秘密,从而防止遭到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