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实行人将它所有些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质占有该财产,但尚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质占有,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假如第三人对此没过错,人民法院不能查封、扣押、冻结。
01
今天遇见一个问题,比较典型,贴出来和大伙推荐一下。问题是如此的:
张三把房屋A,卖给了李四,两个人签订了协议,办了公证(约定不能反悔)。李四就把房款打钱打给了张三。但由于房地产证没过两年,暂时不可以过户,但房子已经由李四实质占有并用。
但张三之前还欠王五50万块钱,李四不了解,张三也没说。
张三由于做买卖失败还不起50万,王五就把张三告上法庭,法院判张三还王五钱,张三说自己没钱还,王五查到张三名下有一处房地产(A),就申请法院查封拍卖该房地产。李四说这是自己买的,不认可,并出示了公证处盖章的合同书、转账凭证、收据、实质居住后物业费发票等证据。
请问:法院能否查封房地产A?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17条规定:“被实行人将它所有些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质占有该财产,但尚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质占有,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假如第三人对此没过错,人民法院不能查封、扣押、冻结。”
也就是说,对已供应给第三人的未过户房子不能查封的,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
2.第三人已占有该不动产;
3.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4.第三人对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无过错。
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人民法院则不可以对争议不动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反之,有任意一个以上条件未满足,则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法院能否查封房子A,就要看张三和李四买卖是不是符合以上四个条件。
结合咨询的案情,可知:
第一,李四已经全额支付房子价款;第二,李四已经实质占有用该房子;第三,双方没有办理房子过户流程;最后,没办法办理过户流程,系客观缘由所致,李四并无过错。
因此,法院不可以实行李四的房子。
03
看完以上剖析,有些人会觉得,可以借助法律规定逃避实行。譬如,和第三人倒签协议,转移、隐藏财产。但,要了解,法院更不是好糊弄的,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审察,做出裁判。
不久前,有个新闻,说一个女子,伪造法院两份判决,一份刑事判决,判决自己无罪;另一份民事判决,将夫妻名下房地产判给自己,还去法院申请强制实行。不料,东窗事发,法院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置。
对法律和司法,每人都应有一份敬畏之心,维护法律的威严,伪造证据、不真实诉讼行为不可取,不然终将付出代价。
另外,也要提醒买房的当事人,擦亮双眼,不要购买这种容易发生纠纷的房屋。不要买了房屋,过户不成,反倒由于上家官司缠身,房屋被法院查封,即使最后能保住房屋,普通人也经不起这种折腾和惊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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