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主要见于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察,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国内民事诉讼法未明文规定法院作出裁定的期限)依据本法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人民法院才审察,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察。依据《民事诉讼法》76条:对于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的,允许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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