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常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