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办理有关营业实行事实上就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即经你们的申请,由当地工商部门审察后觉得你们可以从事有关经济经营活动。出于信任保护原则,行政机关是不能擅自更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
不少人以为工商部门或者其他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既然有权批准行政许可,自然也有权利更改。这种想法是不懂行政法的表现,假如持有如此的想法,当类似的更改行为出现时,可可以吃亏的就是你。
需知道,行政法中有一个尤为重要的原则,那就是信任保护原则。信任保护原则是法律安定性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权衡的结果,它反映了在整体好的法律秩序下对公民利益保护的提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能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由此可知,当你遇见工商部门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你的权益因此而遭到损失的,应准时需要行政机关给予补偿,如行政机关不予补偿的,或者说双方就补偿方面存在争议的,建议可以找个无权/滥用行政许可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法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