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违法行为的主体可能是许可机关,比如,未根据法定条件做出许可,也会是行政许可申请人,比如,借助欺骗的方法缺的许可。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是不是担责需要依据具体状况而定。
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需要有法律依据。有的行政行为是依职权做出,有的是依申请作出,但一般都有法律的规定。比如,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
假如行政机关想自行撤销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是不是也需要有法律依据呢?对此,有着不一样的怎么看。一种建议觉得,撤销行政行为本身也是行政行为,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也应当有法律依据,不然,不可以自行撤销。另一种觉得,行政机关有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力,当然就享有撤销的权力。行政机关只须觉得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有问题,就能自行撤销,不需要法律再作出规定。
行政机关撤销自己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涉及到很多问题。比如,有的行政行为虽然错了,但却不可以撤销,如有的行政许可行为。有的行政行为已经司法机关审察并作出裁定或判决,已具备了司法约束力,行政机关也不可以撤消了。有的行政行为虽然错了,但已存续多年,当事人已对其产生信任,也不适合撤销。
另外,授益性行政行为与损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也应当有所不同。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看,也都对改正或撤销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许可行为做出了规定。因此,行政机关要撤销自己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要事先知道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可任性。一般而言,对于损益性行政行为的变更,相对于授益性行政行为而言约束要少一些,只须行政机关觉得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有问题,而法律又无禁止性规定的,行政机关就能撤销或变更。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讲,最重要的并非撤销的合法性,而是对自己是不是损益。
假如许可机关违法许可的,撤消后给被许可爱导致损失的,许可机关应当赔偿;
若是申请人有过错,不当得利应当追回;
行政许可机关无过错,当事人也无过错,由于为了公共利益才撤回,所以撤回行政许可给当人假如导致损失时,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有时当事人并不了解怎么分辨自己是不是应当得到赔偿或者补偿,此时大家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撤销行政许可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