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反映的涉嫌违法线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紧渠道之一。如行政机关未予回话,是不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剖析。
案情介绍
原告樊某某系A县B社区居民,在该社区建有一四层楼房。2022年8月25日,原告樊某某以山东XX公司在B社区土地上进行项目建设,未完全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规划手续即开工建设行为违法为由,通过EMS特快专递的方法向被告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了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请求对山东XX置业公司某项目未获得相应规划手续就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2022年8月27日12时19分,被告A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门岗员工进行了签收,但被告一直未做出书面回话。2022年11月21日,A县人民政府作出了相应文件,将B社区纳入征收范围。
原告觉得被告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作为的行为违法,便向法院起诉,需要确认被告不作为的行为违法,依据《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推行策略》,该案由巨野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1、原告是不是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原告对投诉行为提起诉讼,应与投诉行为具备利害关系,即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应影响其自己合法权益。而判断利害关系的时点应为其提出投诉申请的时点。2022年8月25日,原告通过EMS特快专递的方法向被告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时,原告所诉的涉案房子并不在被征收范围内。原告与涉案项目建设缺少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回话的行为是不是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本案中,被告A县住建局并不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上诉人的投诉事情无查处职权,其是不是回复不影响上诉人的实体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讲解》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樊某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要紧渠道,除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推动作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情向什么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相应,能否就投诉举报事情提起行政诉讼,也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
一般情况下,对是不是拥有原告资格的判断,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不是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
第二,该投诉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不是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