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创造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置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确认创造专利权的行政案件,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现在也是由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所以行政诉讼法规定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关处置的案件包含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对复议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和对海关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海关处置的纳税案件,具备非常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其特征与其他类型案件不同,这类特征决定了海关处置的纳税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如此规定主如果从案件重大复杂角度出发的。同时也考虑到这类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肯定的困难。通常来讲,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比较复杂,其涉及的方面和范围比较大,案件的审理的结果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也比较大,形成案件后对人民法院审理的困难程度较大。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